2006年10月3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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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出新规 假赠与加倍缴税
白鸦

  严格审查“赠与”证明材料
  自从二手房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假赠与逃税避税现象就应运而生。目前假赠与现象占赠与房产交易总量的45%左右,业内专家表示,倘若不加强对二手房市场监管,由此带来的纠纷可能影响二手房市场的正常发展。在此情况下,国税总局专门针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问题下发了通知,将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该通知的出台从三方面对房地产交易中为了规避正常税费转而采取赠与的方式转移房屋产权的做法进行了更严格的控制和打击。
  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对“赠与”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这三种“赠与”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继承人和受赠人除了都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外,其他必须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不同。若是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赠人需要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

  购房时间重新认定
  《通知》对于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和直系亲属赠与取得的房屋,和对于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房屋,如旁系亲属、朋友、陌生人等之间的赠与取得的房屋的两种情况购房时间的确定作了不同的规定。对于前一种情况,赠与方式并不改变该套房屋的购买时间,仍以实际购房日期为准;对于后一种赠与行为视同发生了一次房屋买卖,购房时间更替为赠与后的新日期。从而其再出售的免税日期将延长5年。

  “假赠与”再转让加倍缴税
  按照《通知》要求,今后将赠与的财产再次转让时,需要按照这样的公式缴纳个税:应纳税额=(财产转让收入-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20%。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并没有将“房产原值”纳入可扣除的合理费用范畴内。按照缴税公式,受赠人想将无偿获赠的住房再次转让时,需要缴纳的税款额相当大。
  以桑先生购房为例,若他看中的二手房价值100万元,那么正常交易将要缴交5%的营业税和1%的个人所得税和1.5%的契税,共计7.5万元。
  若以赠与方式取得了该房产,当桑先生再次转让该房产时,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将是(100万-7.5万)×20%来计算,总共18.5万元,还不包括再次转让房产支出的营业税和契税等,几乎相当于正常转让二手房税费的3倍。因此,今后假赠与的风险不小,虽然一时间可以省去一定的费用,但再转让税率将让假赠与的受赠人“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